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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制造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03-17

按照现行规定,装备制造企业为实现重大装备国产化所需要进口的材料和配套零部件,须全额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进口成套设备,则可减免上述两项税收,由政策造成的成本负担使国

  按照现行规定,装备制造企业为实现重大装备国产化所需要进口的材料和配套零部件,须全额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进口成套设备,则可减免上述两项税收,由政策造成的成本负担使国产化不如进口成套设备。

  另外,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使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近几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支持下,运用税收等调控手段,这些措施没有形成政策或制度,一事一办,操作难度大,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才能落实。

  1、加大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和力度

  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促使企业快速收回投资成本,是世界各国在实施税收激励过程中的基本做法。制约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企业投资乏力,生产设备陈旧和技术手段落后,投资资金来源渠道不畅。因此,在整个装备制造业行业全面实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对于有效破解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瓶颈”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对选择性的企业实行了选择性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在企业的甄别、加速折旧的贯彻上均存在一定的难度,难以保证政策实施的效果;为了全面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保证政策效果,建议在整个装备制造业行业内推行强制性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业内所有企业的有形动产和购入无形资产等固定资产均要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房屋建筑物等生产性不动产可加速30%-50%。这样,可以有效缓解行业投入不足、资金来源匮乏、科研开发经费不足的状况。

  2、制定有利于装备制造业节能减排的财税优惠政策

  从促进节能投资、引导节能消费、调整节能产品进出口以及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等方面提出以下具体政策建议:在促进节能投资上,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如50%~100%)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

  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3、调整所得税减免思路,压缩一般性减免,重点支持科研开发

  我国在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运用上,除了对免税的使用外,更多的是“两免三减半”的做法。事实上,“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基本上是给予鼓励发展的新办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由于所得税法中有关亏损结转的一般性规定,“两免三减半”对于新办企业来说,实际上是在亏损结转的基础上又叠加的一块税收优惠。

  从实际执行的效果看,它是鼓励引进资金,开办新厂,而对即有企业的升级换代、科研开发益处不大,它已经越来越转变为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如果说这项政策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建设步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我国面临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强化自主创新的新时期,它已经暴露出了政策目标不明确的缺点,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因此,建议装备制造业的设计研究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企业内部的设计研发中心,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企业单独设立的设计研究院以及企业与有关设计单位联合开发所取得的所得,给予免征所得税优惠。

  4、加大装备制造业中的技术研究和基础产业的所得税倾斜力度

  鼓励转制院所开展共性技术研究的税收政策。一是增加对转制院所的投入,允许用于共性技术的财政投入列支人员费用。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共性技术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点进行共性技术研究的转制院所等机构,保证产业技术进步的基础技术得到发展。同时,建议国家财政投入中允许列支人员费用,以保证主要依靠财政投入的共性技术研究机构得以生存和维持。

  二是返还一定比例所得税。对转制院所征收的所得税,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如15%,以作为国家专项的补充财政收入。返还经费的用途:用于院所实验室建设;行业标准技术研究;基础共性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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